索引号: | 11330727753979807J/2018-41972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人力社保局 | 生成日期: | 2018-12-19 |
为保障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264令)等文件精神(或者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关于调整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panan.gov.cn/),对征求意见稿(草案)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编:3223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30592495@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29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联系人:杨军 联系电话:84662984
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19日
文件内容: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264令),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个人缴费参保6000元档次月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分基础保障金和个人账户保障金两部分,其中,基础保障金为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统筹基金中支出;个人账户保障金标准为个人缴费额÷139,从个人账户中支出,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从统筹基金中支出。
二、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档次。取消缴费参保11000元档、16000元档、21000元档、26000元档、36000元档及不缴费参保档规定。保留缴费参保6000元档。原不缴费参保人员应按本文件精神补交6000元档。
三、取消不缴费参保人员从65周岁开始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规定。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6日起施行,《磐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磐政〔2007〕72号)、《关于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磐政办〔2011〕6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磐政办〔2013〕108号)文件中相关内容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