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的实施意见》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实施的意见》(浙政发〔2018〕24号)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17〕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此实施意见。
二、“四好农村路”的定义是什么?
答:“四好农村路”是指建设好、管理好、养护好、运营好的农村公路,是习近平总书记2003年在浙江工作期间亲自决策部署实施的“乡村康庄工程”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三、我县“四好农村路”创建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按照“绿色发展、生态富民、科学跨越”的总体要求,依托“五大磐安”建设和大力发展休闲养生旅游“一号产业”战略部署,全方位打造“畅、安、舒、美”的美丽经济交通走廊,争创全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农村公路工作走在全市前列,为全力打造“绿富美”江南生态养生源和乡村振兴提供坚实保障。
四、我县“四好农村路”创建工作中需要落实哪些主体责任?如何落实?
答:1.落实“四好农村路”创建主体责任。县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为政府主要领导;出台“四好农村路”有关政策文件,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县级政府对乡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制定农村公路专项发展规划或推进方案。
交通运输局负责所有农村公路达到等级公路技术标准,省级特色小镇、科创园区、产业集聚区以及4A级以上景区通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各有关乡镇(街道)和旅游局负责历史文化名村、美丽乡村精品村、旅游风情小镇、农家乐示范村通四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各道路建设单位要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的意见,严格落实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并向社会公开,新改建项目一次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安全设施、排水系统等附属设施与主体工程实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2.落实“四好农村路”管理主体责任。县道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村道由乡级政府负责,乡级公路管理机构设置率达到100%,规范化乡级农村公路管理站比例达到50%,县乡两级公路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比例达到100%;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无违章建筑、堆积物和非公路标志,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公路绿化,保持路域环境优美整洁。加大综合治超力度,农村公路指路体系完善,标志标线设置规范,保护路产路权,爱路护路的乡规村约制定率达到100%。
3.落实“四好农村路”养护主体责任。县乡级财政需保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地方财政投入达到省政府规定最低标准2倍。农村公路优良中等路率达92%,年度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自动化快速检测评定比例达到县道40%以上,乡村道20%以上;临水临崖高落差路段安全警示设施全面完善,县乡道安全隐患治理率达到100%;建立健全桥隧养护工程师、桥隧技术档案、定期检查评定等三项桥隧长效养护管理制度,及时改造处置危险桥梁隧道,无四、五类桥隧。
4.落实“四好农村路”运营主体责任。出台并实施农村客运运营资金地方财政保障措施,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达到AAAAA级,农村客车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率及实施动态监管比例均达到100%。
五、“四好农村路”创建工作有哪些政策保障?
答:1.体制机制方面。省政府先后出台《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促进农村交通运输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0]68号)、《关于推进城乡交通统筹发展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政策,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尽责”的体制机制。省交通厅与省发改、财政、人事、编办等部门联合出台《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对各级财政投入标准、基层管理机构人员、养护工程计划管理程序等作出细化规定,为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2.资金方面。坚持政府主导大幅度增加省级公共财政投入,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原则,建立由省级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保障机制。
3.用地方面。省交通运输厅与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出台《关于规范农村道路改造提升用地的通知》,科学界定农村道路,严格控制用地范围,严格农村道路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把关,加强用地监管,帮助地方政府解决农村公路建设改造用地问题。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