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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559109857/2019-2330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磐政办〔2019〕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9-01-22

【政策简明问答】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1-22 11:24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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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1.为什么要调整?

  答: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264令)。

  2.待遇提高多少?

  答:缴费参保6000元档次月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中的基础保障金得到了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参保6000元档待遇分基础保障金和个人账户保障金两部分,其中,基础保障金,原政策为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新的政策为为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2019年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665元,待遇调整后,缴费参保6000元档次,每人每月基础保障金增加额为266元[(2019年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65元)—(2019年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65元×原政策60%)=266元]。

  3.为什么要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档次?

  答:主要是按照上级政策规定,取消缴费参保11000元档、16000元档、21000元档、26000元档、36000元档及不缴费参保档,保留缴费参保6000元档。

  4.为何取消不缴费参保人员从65周岁开始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规定?

  答:按照省政府264令第十六条:“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自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规定,与我县不缴费参保人员从65周岁开始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规定(磐政〔2007〕72号)第十六条不相符,应予以取消。

  5.原不缴费参保人员如何补交6000元档?

  答:由本人或亲属携带不缴费参保档人员身份证到县社保中心办理(地址:安文街道壶厅西路56号,康利达公司门楼二楼社保中心1、2、3号窗口,联系电话:84663981),再到县农业银行交款后将银行《缴款回执》交到县社保中心号5号窗口。从一次性补交清缴费标准的次月起享受新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政策,

  6.新的待遇政策何时开始实施

  答:自2019年1月起施行。

解读机关: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方式:84662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