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19-23307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磐政办〔2019〕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9-01-22 |
1.为什么要调整?
答: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264令)。
2.待遇提高多少?
答:缴费参保6000元档次月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中的基础保障金得到了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参保6000元档待遇分基础保障金和个人账户保障金两部分,其中,基础保障金,原政策为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新的政策为为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2019年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665元,待遇调整后,缴费参保6000元档次,每人每月基础保障金增加额为266元[(2019年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65元)—(2019年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65元×原政策60%)=266元]。
3.为什么要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档次?
答:主要是按照上级政策规定,取消缴费参保11000元档、16000元档、21000元档、26000元档、36000元档及不缴费参保档,保留缴费参保6000元档。
4.为何取消不缴费参保人员从65周岁开始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规定?
答:按照省政府264令第十六条:“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自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规定,与我县不缴费参保人员从65周岁开始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规定(磐政〔2007〕72号)第十六条不相符,应予以取消。
5.原不缴费参保人员如何补交6000元档?
答:由本人或亲属携带不缴费参保档人员身份证到县社保中心办理(地址:安文街道壶厅西路56号,康利达公司门楼二楼社保中心1、2、3号窗口,联系电话:84663981),再到县农业银行交款后将银行《缴款回执》交到县社保中心号5号窗口。从一次性补交清缴费标准的次月起享受新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政策,
6.新的待遇政策何时开始实施
答:自2019年1月起施行。
解读机关: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方式:84662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