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559361300/2021-41956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19-04-18 |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举债行为,合理控制债务规模,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增债务的通知》、《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磐安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和《磐安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我局拟定了《磐安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县政府有关规定,现将《磐安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19年4月18日至2019年4月28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农业农村局,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不受理匿名反馈和电话反馈。
联系人:羊世银;联系电话:0579-84668639 ;
邮编:322300。
磐安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4月18日
磐安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举债行为,合理控制债务规模,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增债务的通知》、《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磐安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和《磐安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管理,应遵循“村债乡管、量力而行、风险可控、有利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债务的直接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的监管责任主体。
第四条 实行举债审批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建设项目应当向经营性项目倾斜,并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在经过村民(社员)代表“一事一议”决议的基础上,提出举债资金解决和化解途径,填写《磐安县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资金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
第五条 合理控制债务规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并发布预警信息,提示超过债务警戒线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控制新增公益性债务,逐年化解现有公益性债务;新增经营性债务应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举债审批制度执行。
第六条 规范融资行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村级事业发展需要,确需对外进行融资的,应当就融资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事项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社)民代表会议应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实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应向金融机构融资。
第七条 规范担保借款行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应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借款给外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加强村级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村级工程项目事前审核把关,对申报项目论证不充分,设计方案不合理,资金筹措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不予立项报批。
严格执行《磐安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磐委办发〔2015〕28号)。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具体实施工程项目时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执行工程项目预算、决算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项目实施中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职能,做好监督记录。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通过加强工程项目内部管理,控制不合理债务。
第九条 建立债务登记台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村级债务登记簿,注明债务名称、债务类型、债务金额、产生时间、利率、到期时间等,全面予以登记,由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村报账员负责每月一核对,及时调整债务变更情况,加强债务跟踪管理,实行销号管理。
第十条 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而产生新增不良债务的,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
磐安县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资金申请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举债用途 | |||
申请举债 资金(元) | 人民币(大写): (小写): | ||
融资单位 | 融资利率‰ | ||
现有债务 总额(元) | |||
举债资金解决或化解措施 | |||
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决策情况 | |||
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
村党支部(盖章) |
村委会(盖章) |
村经社(盖章) |
乡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备注:1.上报审批时应附村民(社员)代表决议;2.本表一式两份,村级存档一份,乡镇(街道)“三资”中心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