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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559361300/-0000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0-05-19

磐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磐安县异地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0-05-19 14:11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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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磐安县异地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实施新型城市化和乡村振兴战略,优化城乡人口布局,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28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磐安县异地搬迁工作实施细则》。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磐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 www.panan.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磐安县安文镇江滨路70号磐安县农业农村局,邮编:3223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3967968700@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28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联系人:张燎阳       联系电话0579-84883582                                                                                                                
                               磐安县农业农村

                      2020年5月19日

 

磐安县异地搬迁工作实施细则

(送审稿)

 

为实施新型城市化和乡村振兴战略,优化城乡人口布局,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28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13号)修订本细则。                

异地搬迁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在省以上财政专项资金和县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

扶贫异地搬迁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中列入整村撤并搬迁的自然村及宅基地换房户搬迁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

一、 搬迁对象

(一)扶贫异地搬迁。搬迁对象为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农户。对行政村或自然村有75%以上人口搬迁的、10户以下自然村未搬迁农户少于2户(含)的可认定为整村搬迁。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对象参照执行。

(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搬迁对象为根据地质灾害调查确认,居住在受地质灾害威胁范围内的需要搬迁安置的群众。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搬迁。搬迁对象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需要复垦旧宅基地的搬迁安置的农户。

(四)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中列入整村撤并搬迁的自然村。

(五)宅基地换房户。拆除旧房并实际退出宅基地不少于72㎡的农户。

二、搬迁和安置方式

(一)异地搬迁农户实行“一户一宅”安置。充分考虑特困户、老年户、残疾人家庭的实际困难,配套建设一批国有、集体共有的产权房和廉租房。新建县级异地搬迁小区平面式安置建筑占地规划面积不得少于小区建筑占地面积的35%。异地搬迁小区的地基及平面式套间按成本价出让,成本价包括土地征收费、“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投入、建设成本及相关规费,具体价格须经县财政局基本建设稽核中心审核确定。

(二)安置方式有分散安置、集中安置两种。实行整村搬迁与零星搬迁相结合,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

1.分散安置:鼓励整村搬迁,引导农户向县城、建制镇和近期启动建设的中心村集聚。鼓励异地搬迁农户到条件较好的保留村、中心村(镇)和城镇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或投亲靠友。

2.集中安置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1)县级安置小区。在县城腾龙弯区块平面式套房安置或在省级中心镇规划范围建设县级搬迁小区安置。安置房申购以户为单位,确定人均安置限额,限额范围内面积享受安置房综合成本价,超限额部分面积按综合成本价上浮50%购买。

(2)乡镇级、村级安置小区。在乡镇集聚区、中心村建设安置小区,采用平面式套房现房安置、联排屋现房或地基安置。参照县级安置小区安置办法制订相应的安置细则。

(3)农民公寓。有条件的村规划建设农民公寓,用于地质灾害户、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安置,以及农户以宅基地换房或以旧房换安置房等。

三、安置人口界定及安置限额

(一)分户安置原则。

1.农民异地搬迁安置以户为单位,被扶持的农户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每户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异地搬迁扶持政策。

2.安置报名时,根据分户条件已立户的,可以分户安置。女儿招婿,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户口迁入的,可另立一户安置。父母必须与子女中的一人并户享受政策(地质灾害户除外),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必须与其父母并户享受安置政策。

3.户口在搬迁村的离异人员,现尚未再婚的,必须与其子女或父母并户享受安置政策,不能单独安置。

(二)下列人员可以享受安置政策。

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在册农业户口,包括下列人口:

1.因读书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全日制大中小院校在校生(含学前儿童和当年毕业生),不包括农转非后出生登记为非农业人口的子女;

2.户籍由搬迁范围迁出的现役义务兵、二级以下士官(含二级)、服刑及劳教人员;

3.户籍在搬迁村的农嫁非人员及其农业户口子女;

4.已结婚登记户籍没有迁入的农业人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或个人,不能享受异地搬迁扶持政策:

1.已享受过旧村改造批建新房、异地搬迁、地址灾害搬迁和拆迁安置政策之一的;

2.户籍关系在农村的国家在编公务人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包括在村离退休人员);

3.已享受过政府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的;

4.三级及以上士官及提干的军人;

5.已出嫁或招婿到搬迁村以外的农业人口及其子女,户口未迁出人员;

6.有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未自行处理结案的;

7.在公示期之后新增人员或公示结束之前死亡人员;

8.与户主同一户口簿但不存在直系血缘关系和供养关系的人员。

(四)在符合安置政策的农户中,下列人员可计算安置人口,但不享受资金补助政策:

1.确因子女读书,夫妻或一方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

2.夫妻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或子女为非农业户口,且不是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

3.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已婚尚未有子女、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婚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五)安置限额(指建筑面积,下同):原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安置人口乘以30平方米。地基安置按宅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四、异地搬迁小区审批权限及程序

县级异地搬迁小区,由县人民政府审批设立;乡镇和村级异地搬迁小区,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各自权限审批。

异地搬迁实现申报、验收制度。各乡镇(街道)根据异地搬迁工作实施情况,申报当年异地搬迁补助,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后,确定异地搬迁补助对象。具体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实施整村搬迁的,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审批。

(二)实施零星搬迁的,异地搬迁对象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公示并签订有关协议后报所在地乡镇(街道);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送接收地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签署意见,由原所在地乡镇(街道)报有关部门审批。

(三)跨县域搬迁的,经迁出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审查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五、异地搬迁小区扶持政策

(一)列入年度预算计划的县级异地搬迁小区规划编制费用由县财政负担。

(二)在编制县级异地搬迁小区规划时,可以同时规划一定面积的国有土地出让区块,出让所得按规定提取后用于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县级异地搬迁小区的用地报批费用,县本级部分按规定程序报批给予免收,建设过程中涉及相关费用按照农村宅基地收费标准收取。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县级异地搬迁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完成土地征收后,县财政可以根据异地搬迁小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进度,预拨30%的项目补助资金。

(四)乡镇、村级异地搬迁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参照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六、异地搬迁农户补助政策

异地搬迁补助主要包括扶贫异地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搬迁等,对不同类别搬迁实行部门归口管理和差异化补助政策。

(一)县扶贫异地搬迁中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按30000元/人标准补助;对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的非低收入农户按15000元/人标准补助。搬迁费按4000元/户补助。对进入异地搬迁小区选择平面式住房安置方式落户的,在上述搬迁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4000元/人。对符合特困户条件的异地搬迁对象,按现行政策给予10000元/户的住房救助:①五保户、低保户;②近二年内医疗费用超过6万元的低收入农户;③有子女为在读全日制大学生的低收入农户。

(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补助标准:进入异地搬迁小区选择平面式住房安置或购买商品房并放弃宅基地审批权的给予补助3.4万元/人;农户单独自选宅基地建房或投靠亲友安置的,给予农户补助1.7万元/人;村集体统一安置的,给予补助2.7万元/人,补助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乡镇(街道)、村集体建设平面式公寓安置的,按实际安置建筑面积,给予实施主体800/㎡元补助,福利公寓给予1400元/㎡补助(与异地搬迁小区平面式安置不叠加享受)。

避让搬迁房屋拆除后,泥(砖)木房屋给予建筑面积80元/㎡补助,砖混房屋给予180元/㎡补助,并给予一次性过渡房补助4000元/户补助,补助资金由乡镇(街道)统筹安排使用。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需要搬迁安置的农户补助奖励政策按《关于近一步加强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磐政[2019]90号文件执行。

(四)宅基地换房户。到异地搬迁小区安置的按照实际退出宅基地1:1.5比例享受现房安置限额,限额范围内房价按综合成本价上浮30%,超限额部分上浮50%。资金补助标准:农户拆除原有房屋退出的宅基地按80元/㎡补助。退出宅基地实施土地复垦的,按宅基地复垦政策给予拆房补助。

(五)扶贫异地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搬迁的省补政策不叠加享受,同时符合二项以上补助政策的就高原则享受。已纳入上述异地搬迁计划和范围,并符合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相关政策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可叠加享受水库移民补助政策,所需资金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安排。

(六)采取共有房方式安置的异地搬迁户,其补助资金补助给搬迁户,共有房搬迁户出资比例不少于为50%。采取廉租房方式安置的异地搬迁户,其补助资金补助给搬迁户,廉租房租金不高于当地同期租金的50%。

(七)资金拨付:拆除本户全部旧房并退出宅基地后申请资金补助。

(八)异地搬迁补助资金实行申报制。

1.列入年度异地搬迁计划的搬迁农户,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全户的户籍、身份证、在校生等相关证明并附复印件。

2.整体搬迁村申报。拟实施整体搬迁的村和地质灾害隐患区规划范围农户,由行政村统一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零星搬迁对象各自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

3.乡镇(街道)初审。乡镇政府(街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对申报农户进行审查,逐户核实人口数量和原有房屋数量、占地面积,对符合搬迁条件的农户,在所在村和乡镇(街道)公开栏公示。

4.相关部门审核。经村、乡镇(街道)公示无异议对象的申报材料报相关部门审核,将符合搬迁条件的农户进行集中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户,享受异地搬迁扶持政策。

七、异地搬迁负面清单 

按照省政府“坚持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红线和底线,建立负面清单,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确保不损害农民利益,确保搬迁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的要求,实施异地搬迁负面清单制度。

(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农户搬迁必须本人自愿签字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搬迁农户及其亲属施加压力,强迫或变相强迫其同意。

(二)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摸排、全面掌握村情民意,不得以偏概全、忽略或隐瞒搬迁农户的真实意见。 

(三)整村搬迁需经所在乡镇(街道)主持召开的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讨论并一致通过,经县政府审批同意、金华市政府备案,不得以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代为决策,不得片面追求100%农户搬迁率。 

(四)可由搬迁农户自主选择自行建设、购买住房、统一小区安置等方式,自建安置房的必须先落实宅基地,并加强建房审批管理、建筑风貌和质量安全管控,统一小区安置的必须先建安置房。除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外,不得未妥善安置就搬迁拆房,不得采取支付房屋租金等方式进行过渡性安置。不得未经自然灾害隐患排查就进行搬迁。 

(五)房屋拆除工作需在农户主动腾空房屋后进行,不得采用断水、断电、强拆等形式进行强制搬迁,不得因拆迁影响未搬迁农户的正常生产生活。

(六)充分考虑搬迁农户居住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规划建设合理的安置房户型,不得搭售车位、储藏间等。 

(七)坚持搬迁补助资金和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收益主要用于异地搬迁,不得挪用专项资金和省补异地搬迁用地指标。 

(八)重视搬迁群众在迁入地的生产生活,优先提供培训、就业帮扶服务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不得人为设限将搬迁农户排除在迁入地各类政策覆盖范围外,不得出现对搬迁农户的失管现象。

(九)合理安排搬迁规模和进度,除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外,县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乡镇(街道)分解搬迁人数指标,不得将搬迁人数列入相关考核。 

(十)依法依规保护乡村文化肌理,不得损害毁弃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等物质遗产,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

八、实施与管理

(一)异地搬迁安置的地基和安置用房,由县、镇乡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的安置小区,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村级移民安置点的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通过享受异地搬迁政策获得的安置地基和安置房,在权证上注明“异地搬迁户”字样,五年内不得转让、出让,五年后需转让、出让的,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异地搬迁地基安置后,要按异地搬迁安置协议书规定时间建房,如闲置一年不建的,安置部门有权收回地基重新分配给其它异地搬迁农户使用,同时收取土地闲置费。

(二)对整村搬迁村,新村命名、户籍变更由民政、公安部门按程序办理。列为整村搬迁的村,今后原则上不在原村址安排宅基地建房和拆建盖房;一般不再安排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补助。

(三)因地制宜建设农业生产管理用房、水利设施和老年人托养中心。搬迁安置小区要配套建设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安置小区建筑面积的1.5%左右。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收益主要用于搬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和迁入地农户所在村集体经济发展。

(四)保障搬迁农户平等享受迁入地公共服务。根据异地搬迁小区安置户居住生活与生产资料、居住地与户籍地“两地分离”等实际,在一定时期内,实行搬迁农户迁出地和迁入地双重管理、双向服务制度,以行政村为单位,异地搬迁户由安置地所在乡镇(街道)与原乡镇(街道)共同管理。妥善解决搬迁农户子女就学问题,可由其自主选择继续留在原居住地所在学区就学或到迁入地所在学区就近入学。将搬迁农户纳入迁入地的医疗、卫生健康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等服务。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确保搬迁老年户老有所养。搬迁农民在原居住地的户籍关系,承包经营的山林、田地的经营管理权,原村级集体资产的享有权和村民资格保持不变;社会保障、征兵、山林采伐、民主选举及党员的组织、教育、指导、监督等管理工作、村民联系制度等仍然由原乡镇(街道)管理为主。安置地所在乡镇(街道)要落实社区管理制度,主要负责小区的教育、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民事纠纷调解、公共环境卫生、就业服务、技能培训、群众来信、来访、小区物业管理等,并协助原乡镇(街道)做好社会保障、征兵、山林采伐、民主选举等工作。

条件较成熟的异地搬迁小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归属所在乡镇(街道)管理。小区建立党组织和社区事务管理委员会,履行党务和事务管理职责。

(五)支持搬迁农户创业就业。引导和鼓励搬迁农户以自主经营和经营权流转、参股等形式,盘活利用迁出地的土地等资源。支持迁入地企业吸纳搬迁低收入农户就业,对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定额税收减免、社保补贴。把搬迁低收入农户作为就业帮扶重点,优先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服务,优先安排其到迁入地建设项目、以工代赈项目、社会管理和公益性岗位就业。

(六)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重要性,对涉及负面清单的,要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异地搬迁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当地异地搬迁。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七)本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