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21-51325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磐政〔2021〕109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磐安县科学技术局 | 生成日期: | 2021-11-30 |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中央、省、市科技创新首位战略,健全县域科技创新体系,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首位战略 大力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政策意见》)。
二、制定依据
1.《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20〕19号)
2.《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浙委办发〔2019〕82号)
3.《关于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7号)
4.《关于加快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19〕32号)
三、主要内容
《政策意见》主要包括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培育科技型企业、强化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鼓励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推动科技创新合作、支持科技和知识产权金融、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七个方面内容,共22条。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第1条,对企业研发费用分基数和增量两个档次进行补助。第2条,在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中,通过正反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第3条,对上年度研发投入10万元以下的,对其本县地方综合贡献奖励金额下降5%。
(二)培育科技型企业。第4条,对被认定为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进行奖励。第5条,对国家、省、市专利示范企业进行奖励。
(三)强化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第6条,对新认定的省市企业研发机构进行奖励。第7条,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进行奖励。
(四)鼓励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第8条,对市、县科技计划项目进行补助。
(五)推动科技创新合作。第9条,对入驻市、县“人才科创飞地”的企业,给予租金补助。对被认定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龙头骨干企业”的,给予奖励。第10条,主要对引进高校、科研院所及人才予以奖励、补助,包括“揭榜挂帅”引才、招院引所、“百博入企”。第11条,支持科技企业购买创新创业服务,支持科技大市场建设。
(六)支持科技和知识产权金融。第12条,对企业获得科技信贷、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给予补助。第13条,对企业购买商业性研发费用损失保险、专利和商标权保险的,给予补助。
(七)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第14条,对获得商标国际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给予奖励。对新获得授权的国际、国内(含港澳台)发明专利的,给予奖励。对获国家、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奖励。第15条,对首次经备案贯彻落实《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并通过第三方审核认证的,给予奖励。第16条,对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联盟、承担市级以上重点产业知识产权预警分析项目的,给予奖励。第17条,对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的,给予补助。第18条,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奖励。
其他条款共4条,明确同一项目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奖励、实施时间和有效期,废止了磐政〔2016〕112号)和(磐政〔2019〕88号)中的科技创新、知识产权部分条款。
四、适用范围
磐安县全县。
五、施行日期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六、解读单位、解读人
解读单位:磐安县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办公室陈柏寿(84669785)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