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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002606428D/2021-4596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科技局 生成日期: 2021-09-01

关于《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首位战略 大力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政策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9-01 16:00    来源:科技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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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首位战略  大力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政策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中央、省、市科技创新首位战略,健全科技创新体系,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根据《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20〕19号)、《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浙委办发〔2019〕82号)、《关于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7号)、《关于加快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19〕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首位战略  大力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政策意见》。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磐安县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https://www.panan.gov.cn/art/2021/9/1/art_1229420621_3922287.html

,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磐安县科学技术,邮编:3223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370810259@qq.com
   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1108日。

联系人:陈柏寿   联系电话:0579-84669785,13867993595                                                                                                                    
                               磐安县科学技术局

                           2021年91


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首位战略  

大力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央、省、市科技创新首位战略,健全科技创新体系,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根据《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20〕19号)、《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浙委办发〔2019〕82号)、《关于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7号)、《关于加快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19〕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规模以上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其在税务部门申报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超过100万元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比重达2%以上的,按以下方法予以奖励:(1)对上上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数以下(含本数)部分,按3%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超过上上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数以上(不含本数)部分,按5%奖励,最高奖励170万元;(2)研发费用新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3%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国有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可以在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税务局、县国资办)

2.在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中,研发投入权重和亩均税收权重相同;规上工业企业上年度无研发投入的,评价结果下调一档;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评价结果上调一档;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低于2.0%的,原则上不能评为A类。(责任单位:县经商局)

3.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规模以上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10万元以下的,对其本县地方综合贡献奖励金额下降5%。(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

二、培育科技型企业

4.对新认定的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升规上工业企业的,在享受小升规政策基础上,再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的,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经商局)

5.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省专利示范企业、市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6.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通过市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备案的,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7.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奖励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四、鼓励实施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8.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验收的,重大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100万元,重点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50万元,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每项最高补助20万元。列入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的,重大项目补助20万元、重点项目补助10万元、一般项目补助3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五、推动科技创新合作

9.入驻市“人才科创飞地”的企业,经考核合格的,按市里政策给予租金补助鼓励企业入驻县“人才科创飞地”,具体扶持政策另行制定。被认定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龙头骨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科技局)

10揭榜挂帅创新挑战、竞价(拍卖)科技合作项目实际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并实现产业化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县设立或共建的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经年度考核优秀、合格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百博入企”考核优秀、合格的博士,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11.支持科技企业购买创新创业服务,实际支付费用的50%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每年不超过20万元。支持科技大市场建设,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导科技中介加强科技创新服务(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六、支持科技和知识产权金融

12.企业获得科技信贷、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给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5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科技信贷最高补助20万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最高补助30万元,同一专利或商标享受一次贴息补助。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组合贷款仅补助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

13.企业购买商业性研发费用损失保险、专利和商标权保险的,按年度保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研发费用损失保险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专利和商标权保险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

七、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14. 对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商标奖励3万元,每年度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授权的国内(含港澳台)发明专利的,给予每件0.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的,给予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获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对首次经备案贯彻落实《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并通过第三方审核认证的,奖励5万元。

16.知识产权联盟经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奖励20万元;承担市级以上重点产业知识产权预警分析项目的,每项奖励20万元。

17.对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按照司法判赔金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25%予以补助,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8.境内外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师在磐安县内设立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办事处),正常开展业务一年以上且代理磐安县企业专利授权总量达到5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0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落户奖励经费。县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本县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按照500元/件给予奖励。

八、其他

19.对被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以及激励科技人员创新的政策参照市政策标准执行。

20.同一项目(实质性内容相同的项目)符合多个奖励条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21.文件中以上的含本数,以下的不含本数(已经注明的除外)

22.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磐政〔2016〕112号)《关于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磐政〔2019〕88号)中的科技创新、知识产权部分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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