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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559109857/2022-5776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磐政办〔2022〕55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10-09

【政策简明问答】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10-09 10:17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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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问:我县实施范围?

答:本县行政区域内,因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经批准实施征地的,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满 16 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员。

问:2020年12月15日(含)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办法是什么?

答: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有三种选择:一是可以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果到退休年龄缴不足15年的,允许其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费用到指定帐户,并享受过渡期专项补助;二是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三是选择参加城乡居保增设档次,个人出资额按规定筹资的,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并领取相应待遇。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不得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有二种选择:一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并选择增设档次缴费的,并参照被征地农民原一次性补足15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缴费的,享受相应待遇;二是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问:2020年12月15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办法是什么?

答:1.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被征地农民的缴费年限。对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总额按筹集缴费补贴当年个体劳动者最低年缴费水平的5倍确定。单位参保的按年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对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补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选择增设档次的,个人出资额按规定筹资,享受相应缴费补贴。不选择增设档次的,不设个人出资额,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问:2020年12月15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60周岁以上筹资缴费标准递减比例是多少?

答:选择增设档次的,参保时年龄超过60周岁的,缴纳的个人出资额、增设档次缴费和政府缴费补贴逐年递减,年龄每增加1岁,降低6%,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不选择增设档次的,不设个人出资额,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按相同办法递减。

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作了哪些明确?

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的核准、取消,核实产生被征地农民的具体时间;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参保业务受理、待遇发放、政策解释等;县财政局负责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县税务局负责基金征缴;乡镇(街道)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信息、人地对应等情况,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审查、公示和确认等工作。

解读机关: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方式:0579-84662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