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36853380R/2022-46006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县经商局 | 生成日期: | 2022-02-28 |
为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优化现有评价体系,根据我县亩均绩效评价需要,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牵头制定了《关于深化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送审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磐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anan.gov.cn),对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磐安县安文街道壶厅西路133号经商局703办公室,邮编:3223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30日。
联系人:杨欢欢 联系电话:84662819
附件
关于深化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
工作的指导意见
(送审稿)
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优化评价体系,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实现要素更有效配置,加快实现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评价范围
本县域内(包括金磐开发区)全部工业企业。其中,供水、供电、供气以及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企业,建设期及投产不满一年的,不列入评价范围。
酌情开展园区、特色行业、重点产业评价。
二、评价指标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单位用电税收。
三、评价有关事项
1.合理设置指标权重
规上工业企业的单项指标权重为:亩均税收一般权重30%,亩均增加值一般权重20%,单位能耗增加值一般权重2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一般各10%。
规下企业的三项指标为:亩均税收一般权重60%、亩均销售收入一般权重为20%、单位能耗税一般权重20%。
2. 企业得分计算
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上年度全县平均数×权重,每项指标的最高得分不超过权重值的2倍。
3.评价分类办法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档。规上工业企业A档占比20%左右, D档占5%左右;规下供地工业企业A档为20家左右(约10%),D档占10%左右。
非年度纳税百强企业,不列为规上A类;规下A类企业供地面积不少于3亩。企业登记工业用地面积超过15亩,且从评价年度往前推算连续3年未上规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
“小升规”企业(退规后再次升规的除外)第一年纳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范围进行评价,第二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范围进行评价,三年内免于执行C、D类企业政策。
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上调一档;规上企业上年度无研发投入的,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下调一档;规上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低于2.0%的,原则上不能评为A 类。
四、评价审核管理
以相关乡镇、区块及职能部门为主体,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报送、提供、核实等工作,县经商局提供指导协调。强化公开公示,企业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前应经相关乡镇、区块领导审定,并公开公示。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前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即评价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五、评价结果运用
根据A、B、C、D分类结果,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在全面落实降本减负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叠加运用各类政策措施,加大对A档企业正向激励,帮扶提升B、C档企业,依法依规实施企业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用地、用能、用水、排污以及创新要素、金融、财政等政策,相关乡镇、区块和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抓好政策落地。
实施差别化供地政策。优先保障 A 类企业符合我县工业用地出让相关规定的新建项目用地需求,A 类企业通过司法拍卖或市场化交易方式取得工业房产的,按其交易过程中双方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给予 100%的补助;B 类规上企业通过司法拍卖或市场化交易方式取得工业房产的,按其交易过程中双方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给予 50%的补助;C类企业原则上不予安排新增工业用地,D类企业不予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A类企业按100%减免,B类企业按80%减免,C、D类企业不予减免。
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第一年为D类的企业,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2元,水价在现行供水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1元,气价在现行供气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3元。连续两年为D类的企业,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3元,水价在现行供水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2元,气价在现行供气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6元。连续三年为D类的企业,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4元,水价在现行供水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4元,气价在现行供气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1元。同一地块内企业用电均实施差别化政策。
实施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其中A、B类企业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100%比率享受, C类企业除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两化融合、节能减排外不得享受其它财政扶持政策奖励补助;D类企业除主动退出外原则上不予补助。在新一轮评价结果公布前按照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执行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待新一轮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按新一轮评价结果执行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
实施差别化人才奖励政策。对年薪30万元(含)以上的人才,按规定缴纳税收后,按照其年度工资薪金30(含)-40万元、40(含)-50万元、50万元(含)以上三个档次,在不超过个人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前提下,分别按年度工资薪金A类企业2%、3%、4%比例奖励,B类企业按1.6%、2.4%、3.2%比例奖励。
六、其他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县政府已公布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县经商局根据实际实施情况制定实施意见。
附件:1.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分类比例
2.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说明
附件1:
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分类比例
评价结果 分类比例 | 规模以上企业 | 规模以下企业 |
A档 | 20%左右 | 20家左右 |
B档 | ≤50% | ≤60% |
C档 | 25%左右 | 30%左右 |
D档 | ≤5% | ≥10% |
备注:1. 租赁用地的规上工业企业原则上不列入A档;租赁用地的规下工业企业不设A档。
2. 规模以下的D档企业根据亩均税收情况可适当提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规模以下的C档企业占比作相应调整;规模以下企业A、B档原则上合计不超过60%;省级小微园用地根据评价结果上浮一档,如列入A档管理,不占指标。
3. 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企业、“小升规”培育企业、农产品和中药材加工企业原则上不列入C、D类。
4. 宗地内有规上企业的暂不列入D类,但自用面积占厂区总建筑面积不足30%的评价结果最高为C类;
5. 新供地块在合同建设期后应列入评价,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可以通过提档、降档等措施予以特别调整,确定最终评价等级,期限为一年。
附件2
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说明
一、指标定义
(一)实缴税金:指评价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缴纳税费实际入(退)库数,企业税费实际入(退)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其中: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即征即退税额。
(二)实际用地面积:是指评价年度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已登记和租赁的工业用地面积。具体计算公式是:企业实际用地面积=已登记的工业、仓储两类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符合要求的出租)。出租面积按月按容积率折算,容积率低于1的按照1计算,出租后实际用地面积不得小于登记的土地面积的30%。私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以及未完税的出租不予认可。新增土地在建设期和过渡期不纳入评价实际用地面积计算,延长的竣工期一概不予认可。
(三)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工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
(四)总用能(能源消费量):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主要能源折标换算方法如下:1吨原煤=0.7143吨标煤;1吨煤制品=0.5286吨标煤;1万立方米天然气(气态)=13.3吨标煤;1吨天然气(液态)=1.7572吨标煤;1吨汽油(煤油)=1.4714吨标煤;1吨柴油=1.4571吨标煤;1吨液化石油气=1.7143吨标煤;1吨蒸汽=0.1023吨标煤;1万度电=3.16吨标煤(等价值)。
(五)总用电量: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用电户号(电表)的,按每个用电户号(电表)合计计算。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现阶段采用排污权核准量,待排污许可证全覆盖后,统一采用排污许可证登载的排污许可量数据,主要污染物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
(七)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结转前)填报。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八)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内部研发活动的直接支出,以及用于研发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以及外协加工费等支出。不包括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以及购买专利等无形资产支出。
(九)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指年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二、计算方法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实缴税金/实际用地面积
(二)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实际用地面积
(三)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总用能
(四)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五)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六)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七)单位用电税收(单位:万元/万千瓦时)
单位用电税收=实缴税金/总用电量
(八)亩均销售收入(单位:万元/亩)
亩均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实际用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