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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559109857/2023-6255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磐政〔2023〕139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磐安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10-20

【图解】【政策简明问答】《磐安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10-20 11:20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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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一、制定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磐安县政府产业基金运作管理,进一步优化政府产业基金发起主体及其职责、决策流程和出资比例等内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服务生产力布局,促进我县重点产业加快发展。

二、制定背景

为推进县产业基金模式创新,更好地发挥政府产业基金作用,提升产业基金落地率和撬动社会资金率,进一步优化政府产业基金运作管理机制。在《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75号)、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磐政〔2015〕122号)的基础上,磐安县人民政府印发了《磐安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

2.《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

4.《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

6.《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75号)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总则、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投资模式和要求、投资管理程序、费用收益分配、基金退出、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附则等内容。

(一)总则

磐安县产业基金是由县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贯彻县委县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主要投资政策性项目,兼顾效益类项目。

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给予一定投资风险容忍度。

(二)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1.管理架构。

磐安县产业基金基本运作管理架构包括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县财政局、县行业主管部门、基金法人主体、基金管理公司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县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产业基金的立项、投资决策、投后重大事项、退出等审议。

2.其他相关机构。

明确县财政履行出资人职责及落实管委会办公室日常事务等职责;明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动态项目库、推荐投资项目、提出拟设立子基金投资实施方案等职责;

明确金控公司基金法人主体代行出资人职责;明确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落实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等职责。

(三)投资模式和要求

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运作,一般采取设立子基金(定向基金或非定向基金)及直接投资的模式。

政府产业基金对单个项目出资比例不超过总规模的20%,最高出资额不超过10000万元,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技术类、农业领域战略类项目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超过30%。

专业机构在提交政策性项目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

(四)投资管理程序

县产业基金项目按照设立子基金或直投项目,遵循不同的审批程序。

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项目征集、尽职调查、项目立项、投资决策及实施、公示、投后管理等。

(五)费用和收益分配

基金公司按年向基金管理公司(经公开选聘)支付委托管理费用。母基金委托管理费,按照基金管理公司实际参与项目的实际出资金额0.6%/年的比例支付。子基金的委托管理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按实际投资金额1.5%/年的比例支付。

留存基金法人主体用于滚动投资。

(六)基金退出

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

退出方式。政府产业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原则上应按协议约定进行退出。

退出价格。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如未约定的,应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提前退出情形。约定可提前退出的几种情形。

(七)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

相关部门的基金项目投资工作纳入县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财政局对县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对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扩大基金投资规模、资金投向及资产情况进行评价。

(八)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定期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报送县产业基金运作情况。

合作机构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应督促县产业基金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定期报送项目运营报告及财务报告等。

重大事项报告。规定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投后管理权限提交决策或进行报告。

(九)附则

明确新旧办法衔接及本办法实施时间。

 

联系电话:0579-84883862

联系人:周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