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23-63216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磐政办〔2023〕47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12-18 |
一、起草本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对此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近年来,随着我县城镇化进程加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产生量持续增加,处理需求与处理能力不适应的矛盾日益凸显,出现了随意倾倒、抛洒建设垃圾(工程渣土)的现象,成为制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主要因素之一。为此,我县前期开展了建筑垃圾集中整治行动,为巩固前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综合治理成果并使之常态化管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有哪些?
制定本办法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三、本办法所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全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四、哪些属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五、什么是建筑垃圾消纳场?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消纳场,是指对不可再生利用的建筑垃圾采取填埋等无害化处理措施的场所。
六、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监管、分类处理、全过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七、对于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置?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磐安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全面厘清部门职责,细化落实责任分工,健全完善以住房和城乡建设为牵头部门,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治理职责体系,落实管理和执法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实现权责统一,坚决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监管真空的现象。
八、如何确定建筑垃圾管理责任区、责任人?
(一)聘请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以及其他有关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负责。
九、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一)装饰装修前将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管理责任人;
(二)不得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暂存、收运,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装修垃圾分类装袋、捆绑,及时交由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运送至资源化利用企业或者堆放到管理责任人确定的暂存设施、场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投放、清运装修垃圾给予指导、服务。
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一)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
(二)车辆前部安装企业名称顶灯,前后喷涂放大反光车牌号码,车身侧面喷涂企业名称标志。
(三)安装并使用密闭运输装置、安全防护装置、限速装置、卫星定位系统、行驶记录仪等设备,并接受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控。
十一、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怎么办?
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清运单位应当及时自行清理;不能自行清理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理,费用由清运单位承担。
十二、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咨询方式:0579-84959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