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23-60568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磐政〔2023〕76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磐安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06-09 |
一、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实施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磐安全县人口17.72万,60岁以上4.35万,占24.56%。其中65岁以上3.22万,占18.75%。而独生子女政策带来的“421”家庭结构,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越来越难以实现,新老人带老老人的现象普遍,同时,人口老龄化导致我县慢性病患病率显著增加,护理需求、医疗服务需求巨大。为加快推进我县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部门通力协作,统筹医疗资源和社会资源,合理布局医养结合机构,不断深化提升医养结合“医中延养”“养中融医”“医养协同”“送医助养”四种模式,激发各类服务主体的潜力和活力,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切实提高医疗卫生和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全面建立集“医疗、康复、护理、养老和安宁疗护”于一体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实施意见》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48号)、金华市卫健委等11个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金卫[2022]1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此方案。
三、《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实施意见》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加强部门通力协作,统筹医疗资源和社会资源,合理布局医养结合机构,不断深化提升医养结合“医中延养”“养中融医”“医养协同”“送医助养”四种模式,积极推广大盘山医养中心医养模式,探索形成医共体+医养长效管理机制和医养身份互转评估标准,出台并落实一系列扶持政策,在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实施意见》出台的扶持政策有哪些?具体政策内容包含什么?
答:出台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规划用地政策;报批建设政策;人才培育政策;卫生、消防等支持政策和财税优惠政策等。具体详细内容如下:
(一)规划用地政策
1.根据医养产业用地需求,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有偿方式用地。
2.推动社区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扶残助残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局、资源共享。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在新建的“未来社区”,建设医养结合服务设施。
(二)报批建设政策
1.简化报批手续,鼓励养老机构建设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立诊所、卫生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2.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3.对于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实行“一个窗口”办理。
(三)人才培育政策
1.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与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按照医师多点执业相关规定,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
2.鼓励磐安县职业教育中心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强化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人才培养,大力开展健康照护师、医疗护理师、养老护理员等医养康养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并纳入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
3.鼓励为老服务社工、山妹子和志愿者等队伍参加医养结合职业技能培训,推行志愿服务记录制度。
4.支持基层老年组织开展“银龄互助”志愿服务,鼓励低龄老年人积极为高龄老年人提供探视、照护等服务。
(四)卫生、消防等支持政策
1.建立完善居家医疗服务规范、技术指南和工作流程,明确相关政策。
2.提升老年医疗服务能力,推进安宁疗护工作,加强对养中融医模式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增强其急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3.推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巩固乡镇卫生院中医馆建设成果,将中医治未病理念、中医康复、中医药养生保健、中医药特色康复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
4.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的基础上,梳理出医养协同服务项目10项,送医助养服务项目11项,明确各项服务的服务频次、支付标准和参照标准,明确免费项目及收费项目,确保医疗单位和家庭医生在提供医养结合服务时按照标准执行。
5.建立轮候入住管理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公平、透明轮候入住。
6.对于改扩建项目,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未能办理消防审验的,由县民政局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中处置。
(四)财税优惠政策
1.对新开设100张床位以上的民营医疗机构按照5000元/张床位的标准,运营满一年后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
2.鼓励以购买服务形式开展医养合作,由当地养老机构支付合作的医疗机构2-5万/年,具体支付金额按养老人数确定并签订合作协议,财政给予养老机构支付金额的50%补助。
3.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中“医中延养”的,年终结余提取奖励基金比例提高至60%,且提取额不超过绩效工资标准比例提高至40%。结余资金由医疗机构自主分配,并向从事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倾斜。
4.县级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55%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和医养结合服务。建立医养结合专项资金,落实医疗机构财政投入政策,保障医养结合服务顺利开展。
5.入职医养结合机构(医中延养、养中融医)的非在编工作人员参照《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享受入职奖励政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奖补3万元;专科(高职)奖补4万元;本科及以上学历奖补5万元。
6.在现有医保基金总额基础上,按照省统一部署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不断完善长护险支付标准,拓展长期护理保险康复服务项目。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医养保险,开发适宜老年人特征相关保险产品,重点发展老年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7.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开通异地就医医保结算。
8.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
解读机关:县卫生健康局 联系电话:0579-84666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