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002606233K/2023-61508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3-08-17 |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省(市)政府办公厅(室)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加快推动我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浙江省民政厅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民养〔2021〕65号)、《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23〕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登陆磐安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panan.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磐安县民政局,邮编:3223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8日。
联系人:陈兆飞 联系电话:84668137
磐安县民政局
2023年8月17日
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深入实施《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推进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老有康养”攻坚行动,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有质量有尊严有活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指示要求,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智慧养老”家门口养老模式基本形成,统分结合、医养康养融合、资源整合的生活照料舒心、医疗养护省心、优质服务放心的“三合三心”目标基本实现,建设幸福颐养山区样板县。
二、工作任务
(一)构建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落实《磐安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2023年,发布落实基本养老服务具体实施方案、清单。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相关部门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责任单位:县“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政府。以下均需各乡镇〔街道〕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继续实施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开展全县老年人能力和需求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失能等级及其服务需求类型,确定相应的养老服务标准。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加强老年人户籍、医保、社保、健康状况及经济状况等数据共享,完善老年人精准画像。建立健全特殊困难老年群体精准识别、动态管理、主动响应、差别服务等制度机制,逐步实现从“被动保障”到“主动服务”,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元化、个性化定制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县“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3.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统筹保障基本养老服务。按照每人每月不少于60元、400元标准,分别落实高龄津贴、长寿保健补助金制度。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进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建设,到2025年,护理型床位占比达60%,每万名老年人拥有认知障碍照护床位20张。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益性基本养老服务,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物业企业、家政企业、志愿者等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健全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费用,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人应养尽养、应住尽住。完善养老服务补助、扶持等政策,全面落实养老服务补贴,民政、财政部门研究出台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行补贴、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县残联)
(二)调整优化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4、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统筹规划。2023年完成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责任单位:县资规局、县民政局)
5、完善配套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贯彻落实《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按标准配置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推进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四同步”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解决已建成住宅小区配置问题。到2025年,完成已建成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整改配置,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资规局、县住建局)
6、提升改造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改造升级设施、整合各类资源、创新服务形式,从硬件、软件两方面提升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营质量。在2025年以前,分年度对全县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进行改造提升,增强服务能力,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模式,逐步引导建立健康、活力、有序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市场。(民政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7、促进医养康养深度融合。不断深化提升医养结合“医中延养”“养中融医”“医养协同”“送医助养”四种模式,积极推广大盘山医养中心医养模式,全面建立集“养老、医疗、康复和安宁疗护”于一体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鼓励养老机构建设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立诊所、卫生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到2025年,实现康养联合体乡镇(街道)全覆盖,至少建成1个安宁疗护病区、1个金(康复)辅具适配服务平台,医养结合示范项目不少于3家。(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残联)
8、实施适老化环境提升改造行动。继续推进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做到应改尽改,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持续推进城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到2025年完成5台以上。(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残联)
(三)保障基本养老服务设施高效运行
9、促进养老机构规范运行。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推进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改革、入住方式改革,开展公建养老机构国有企业运营改革。到2025年,建有1所具有医养康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公办机构。深化“一人一床一码”“补需方”改革,普及“长者码”“床位码”应用,规范养老机构管理和运营。支持康复机构、护理机构将服务延伸至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家庭。积极推进养老机构“阳光厨房”建设及食堂量化等级评定。(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国资委、县市场监管局)
10、培育一批普惠型民办养老机构。落实普惠型养老机构标准,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民办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政府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费用。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与居民用户同等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政策。继续实施综合保险补助,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保费,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市(县)财政补助三分之一;对营利性机构保费减半补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残联)
11、建设基于“爱心卡”制度的新型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全面推行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出台实施办法,制定动态管理制度,全方位提供助餐、助医、助洁、助购等服务。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定期组织综合评估和星级评定。深化“统分结合”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推进“居家+社区+机构”服务融合,鼓励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专业化服务向社区延伸,实现服务规范有效。各乡镇(街道)因地制宜,发挥村(社区)议事协商机制,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招标确定等方式,引进专业机构采取项目化或连锁化的运行模式,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在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补助。到2025年,“爱心卡”基本实现全覆盖,助餐村(社区)覆盖率达到80%。(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四)逐步提升养老服务队伍能力
12.增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能力。按照有关规定为养老护理人员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等级认定,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才库,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到2025年,每万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达到27人,其中高级以上护理员比例不低于18%,持证养老护理员中持救护员证不低于70%。强化农村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培训,特困供养机构应按完全失能人员1∶3、部分失能人员1∶6、自理人员1∶15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推选养老护理员参加“八婺金匠”评选。(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
13.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为老服务。发挥为老服务组织作用,支持引导开展“银龄互助”活动,鼓励持证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社会工作。鼓励公益创投设立为老惠老项目,形成“机构+社会组织+慈善资源”多元参与的养老服务模式。到2025年,培育1家为老服务品牌社会组织,打造1个以上慈善专项助老公益项目。(责任单位:县“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五)提升智慧养老服务应用能力。
14.迭代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加强与省建“浙里康养”平台对接,探索建设“家庭照护床位”、养老服务“爱心卡”具有金华特色的康养服务场景。到2025年,建成2家智慧养老院,智慧养老服务向老年人有效延伸。(责任单位:县“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15.推广智慧养老服务应用场景。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开展老年人智能产品应用培训,通过多种形式的数字培训、教育和交流活动,让老年人更容易得到解决智能设备问题的帮助。同时,加强网络防骗宣传教育,提升老年人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数字素养。推广具有大字体、大图标、高对比度文字等功能特点的适老产品。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努力消除老年人“数字鸿沟”,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县“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建统领多方协同助力“浙里康养”,把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浙里康养”工作专班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县级统筹抓、乡级具体抓、村级主动抓”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和满意度测评制度,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
(三)强化氛围营造。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积极推广孝老敬老文化,总结宣传养老服务先进做法,努力营造幸福养老的社会氛围。
四、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磐安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磐安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 象 | 服务项目 | 服 务 内 容 | 服务类型 | 责任单位 (列第一为牵头部门)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县人力社保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县人力社保局 | |
老年人 | 3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 |
4 | 社区居家照料服务 | 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内容。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 | |
5 | 健康体检 | 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提供一次健康体检,免费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等服务。 | 医疗服务 | 县卫生健康局 | |
6 | 法律服务 | 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老年人首次办理证明、确认遗嘱公证的,80周岁以上免费,70周岁至80周岁的减半收费。 | 关爱服务 | 县司法局 | |
80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7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8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9 | *保险缴费补贴 | 为特困、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等家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为所有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提供缴费补贴。 | 物质帮助 | 县医保局、县民政局 | |
10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1 | 护理补贴 | 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参照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参照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按照不低于上述低保家庭老年人50%的标准执行。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12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 |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13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14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县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 |
15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 | |
特殊困难 老年人 | 16 | 探访服务 | 面向常住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经济困难等老年人,采取电话问候、上门巡访等形式,提供精神关怀、需求信息对接、日常生活照料等服务。 | 关爱服务 | 县“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
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 17 | 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18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县残联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老年人 | 19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行政执法局 |
对国家和 社会作出 特殊贡献的 老年人 | 20 | 机构养老 | 为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中的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没有兴建光荣院的地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残疾军人供养服务需求。 | 照护服务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民政局 |
21 | 优先享受 居家服务 | 优先安排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中的老年人享受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服务。 | 关爱服务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民政局 | |
22 | 供养保障 | 对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落实供养保障。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
子女为浙江户籍的外地老年人 | 23 | 老年父母投靠 成年子女落户 |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与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并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父母,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前款年龄限制。 | 关爱服务 | 县公安局 |
注:标*号的为磐安县增加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