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乡镇政府 > 新渥街道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政策文件
索引号: 11330727002606305C/2021-5307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文件字号: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新渥街道 成文日期: 2021-12-10
统一编号: 有效性:

磐安县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磐安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8-02 18:02    来源:党政综合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分享:


一、磐安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此文件。

二、磐安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内容解读

(一)什么是“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答: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磐安县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简称配套幼儿园)。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非独立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主体可放宽。新建配套幼儿园要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财政、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

(二)如何落实“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答:“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落实通过前期规划、管理与使用、建设与移交三个方面予以保障。

在前期规划上,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居住区规划设计合理布局。城镇住宅小区开发单位应按每0.5-1.2万人口设置一所规模为6-12个班幼儿园的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对单个小区达不到配套规模但成片开发的住宅,应在位于相对中心地段的较大规模住宅小区建设与多个小区人口相应的配套幼儿园;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人口集聚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

在建设与移交上,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无偿配套建设。配套幼儿园建设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应符合省二级及以上幼儿园建设标准。幼儿园项目建设前,施工图须经县教育局确认并备案。县建设局在园舍建设过程中,要加强质量监督,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未按经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住宅区,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县政府负责落实非连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配套幼儿园和城中村配套幼儿园的建设。
    配套幼儿园建成(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将幼儿园交付给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由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

(三)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如何整治?

答:2018年4月28日,浙江省教育厅下发了《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8〕132号),明确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对象、要求和时间界限,并要求在2020年前完成整治。具体内容摘要如下:一是应建未建的。指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和规划要求,对照城市单元控规中的幼儿园布局,应当建设配套幼儿园而没有建设的。二是未办成幼儿园。指住宅小区已建设配套幼儿园但实际没有举办成幼儿园(挪作他用或空置)或没有完全举办幼儿园(将部分园舍改为他用)的。三是未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指2011年1月1日后新批准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没有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四是没有移交的。指2016年7月1日后新批准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没有交付给当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的。

根据整治对象的不同类型采取相应的整治方式。对应建未建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空置或挪作他用的,要依法依规将其改回原有的办学功能,举办成幼儿园;对未按要求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要采取回购、收回、加大扶持力度等措施,将其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没有及时移交的配套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联系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抓紧办理移交手续,及时办理配套幼儿园不动产登记。

(四)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1.教育部门牵头对幼儿园布点规划进行调整,合理规划非连片开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和城中村配套幼儿园。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属国有教育资产,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制定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书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要求,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如配套幼儿园建在住宅小区内,应功能相对独立,并单独提供出入口。配套幼儿园应符合省二级及以上幼儿园建设标准。在规划方案论证时应征求县教育局意见。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为无偿配建并移交。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更改的,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由原批准机构批准,并就近补还。补还的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少于原有面积。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制定城区各类住宅小区地块出让方案时,应以上位规划、规范和本办法确定的规划标准为依据,同步整体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具体落实工作,按照上位规划要求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将配套建设要求在出让规划条件、出让招标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4. 县建设局在园舍建设过程中,要加强质量监督,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未按经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住宅区,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5. 地方政府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小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整治期限内,采取置换、购置、改造、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五)其他

解读机关:磐安县教育局  咨询方式:0579-84652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