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45091787X/2025-00572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生成日期: | 2025-03-14 |
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机制,做好耕地保护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
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磐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panan.gov.cn),对征求意
见稿(草案)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磐安县文溪南路120号,邮编:3223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25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联系人:王爱萍 联系电话:0579-84883530
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3月14日
关于调整磐安县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
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做好耕地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县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5〕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和委托补充耕地产生的相关费用(以下简称补充耕地资金),委托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垦相应的耕地。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二、征收标准
1.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全县耕地开垦费根据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2档:一档8—10等为56元/平方米,二档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2.补充耕地资金收缴标准
补充耕地资金收缴标准为225元/平方米。
三、征收程序
申请用地主体(做地主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按照规定标准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缴纳情况进行农转用报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申请用地(做地主体)的单位发出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占用耕地位置、面积、缴纳标准、缴纳金额、缴款账户和缴款期限等内容。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功能恢复(垦造)等支出;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林耕置换、高标准农田建设与改造提升等支出;“多田套合”相关工作支出;其他耕地保护(包含田长制)等相关工作支出。
县政府将定期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审计等部门对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凡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村集体公共基础设施,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由县政府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但转用后供地改变用途的,需按本通知规定补交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
其他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县内相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202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