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26-1010644689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8-10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磐安县耕地开垦费收缴和补充耕地资金标准的通知》已印发,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5〕1号)等文件要求,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做好耕地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我县需要出台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细则,明确收缴标准、收缴办法、操作流程、具体用途及支出方式等要求。
二、主要依据
1.《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
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5〕1号);
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使用和跨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5〕3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耕地开垦费的调整,原耕地开垦费以地理区域为划分标准,我县为40元/平方米。本次调整后,耕地开垦费根据耕地质量等别高低,划分为2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档8—10等为56元/平方米,二档11—13等为40元/平方米。
二是新增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标准,补充耕地资金按照225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
四、适用范围。
磐安县全县。
五、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邱琳雲
联系方式:0579-84883530